汕府办函〔2019〕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决策部署,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我市顺利组织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汕头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下称协调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协调委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市的实施和组织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我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等。
二、组成人员
主 任:曾湘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李伟红(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茹茵(市司法局局长)
成 员:黄 曦(市委办公室科长)
池锐彪(市委政法委专职委员)
黄楚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詹少龙(市教育局副局长)
陈 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
刘志雄(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支队长)
曾清楷(市司法局副调研员)
李 宁(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汉然(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林 敏(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
陈海波(市人民检察院政治处主任)
涂六一(汕头供电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制
协调委日常工作由市司法局承担。协调委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市司法局提出,按照程序报主任批准。协调委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成员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协调委不刻印章,不设办公室,不正式行文,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