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17〕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业经第二届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咨询委员”)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委员是指由市政府聘请,为市委各部委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具有较高理论素养、丰富实践经验、行业地位突出的专家学者以及行业精英。
第三条 咨询委员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列入市法制局的部门年度专项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咨询委员的遴选条件以及程序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遴选办法》的规定执行。咨询委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一般为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市法制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另一名副主任委员由具有较高法律专业素养和影响力的委员担任。咨询委员的工作职责为对以下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一)《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的可提交专家委员会论证的事项。
(二)为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包括:
1.《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和《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所列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2.城市规划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全市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重大项目建设、社会公共管理等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事项;
3.其他有必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事项。
(三)对提交市政府重大决策的预案进行咨询评估和论证。
(四)对涉及社会稳定和民生的重大问题,以及市委、市政府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和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下列涉法事务,不属于咨询委员工作职责范围:
(一)属部门日常性工作范围的;
(二)由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阶段的研究论证;
(三)以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案件的代理;
(四)其他不属咨询委员工作范围的事项。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对市政府要求咨询论证的事项,可采用会议、书面等咨询论证方式。采用会议方式的,专家咨询论证由常务副主任主持;常务副主任因故不能履职时,可委托另一名副主任委员或者其他委员主持。指定的咨询委员无法参加咨询活动的,应当提前5日或者在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要求的时限内向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负责咨询论证会议记录、材料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八条 咨询委员在从事咨询工作过程中,可以享有下列便利条件和权利:
(一)向市委各部委办、市政府相关部门了解有关情况、领取、复印或者查阅完成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
(二)根据法律法规、本人专业知识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预;
(三)因完成受委托事项而取得相应补贴或者奖励。
第九条 在聘期间,咨询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循公正、负责、据实的原则从事咨询工作。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提出专业意见;
(四)不得利用咨询委员的身份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六)如与受委托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七)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案件,不得代理原告或者第三人参与诉讼;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咨询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予以解聘,并适当补充新的人选:
(一)违反上述第九条规定的义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不能参加咨询活动的;
(三)累计5次或者连续2次无法参加咨询活动的;
(四)收受所论证事项涉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输送的利益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咨询委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市政府、市法制局、秘书处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咨询委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造成党政机关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授权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