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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发布通知提醒参保对象,生育津贴要及时申领

2025/08/23 2.0k 阅读 127 点赞

  近日,市医保中心在核查我市生育津贴申领数据工作中,发现存在参保人发生生育医疗费用但未申领生育津贴的情况。为切实保障参保人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5号)规定,市医保中心发布关于及时申领生育津贴的通知,提醒各有关用人单位、各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含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申领。

  通知明确,申请条件为: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自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失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通知提醒,参保对象办理申请时需带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病历资料(门诊)/出院记录(住院)、《信息采集表》,到参保区划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申领时限为: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

  (记者周敏)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