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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公安局长信箱|民警用心释法解心结

2026/06/21 1.6w 阅读 419 点赞

近日

汕头公安“局长信箱”收到群众来信

反映其因搭乘电动自行车没有佩戴头盔

而被交警处罚

对交警的执法依据和执法过程有疑问

“本人不认可这笔50元处罚!”

局长信箱工作专班接诉即办

第一时间将信件转派交管部门核实

交管部门立即与来信人联系

耐心、详细向其解释

做出相应处罚的法律依据

经释法说理

来信人表示理解、满意

民有所呼,警必有应

汕头局长信箱将始终坚持

立即响应,快速核查

及时反馈、依法依规办理每一封信件

事实上

《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

有许多群众对相关规定并不了解

对交通执法流程不够了解

产生疑惑与不解

新条例有什么规定?

什么行为会受到交警处罚?

怎样才算安全驾驶电动自行车?

一起来一探究竟吧


  “电动车乘车人未佩戴头盔,用不用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条例》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随车乘坐人员均需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该义务覆盖所有骑乘人员,并非仅限驾驶人。同时,交通处罚以个人违法事实为认定依据,车辆权属不影响违法责任判定,无论驾驶人或乘客身份,均需依法履行佩戴安全头盔义务。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驾乘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交管简易程序的办理流程”

  交管简易程序规范办理,实行电子化执法方案,执勤人员按规定完成身份核验、人脸采集、违法取证及资料归档等全部法定环节,全程执法留痕、可查可溯,无需重复留存纸质现场画面。电子化执法及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目前交管部门已全面推行电子处罚文书,处罚信息均可在交管12123平台查询核验。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或者不清楚相关规定而没有佩戴头盔,是否应受处罚?”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佩戴安全头盔为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已通过多渠道广泛宣传普及,年龄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不知晓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定免责或撤销处罚的情形。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市民朋友们请谨记:

证照齐全 戴好头盔 按规定车道行驶

不逆行 不闯红灯 不违法载人

文明出行靠你我

顺畅交通惠万家


《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确保驾乘人员均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停止信号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内或者待驶(转)区内有序等候;

  (四)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

  (五)不得有车把挂物、手中持物、手离车把、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

  (六)不得牵引动物或者推拉、拖拽载人载物装置;

  (七)不得有酒后驾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八)不得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以及其他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行驶;

  (九)不得驾驶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十)不得使用有效期届满的号牌、行驶证;

  (十一)不得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电动自行车交给未满十六周岁的成年人驾驶。

  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可以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的,车辆应当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

  驾驶租赁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用心用情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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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问题想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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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您向汕头公安局长信箱致信


平安君温馨提醒

  汕头公安局长信箱不受理报警业务,如遇紧急警情,请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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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工作动态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