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2016〕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汕头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完善我市历史文化保护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确定“莲溪里6号民居”等16处(16栋)建筑为汕头市第一批历史建筑,现予以公布。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对我市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宣传工作。金平区政府应按规定要求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设置标志牌,书面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牵头会同金平区政府和市文化、国土、房管、旧城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第一批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及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保护地带,制定保护管理措施;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埠区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档案中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予以标明。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措施,充分发挥这些历史建筑在历史文化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共同做好我市历史建筑保护有关工作。
附件:汕头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共16处)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9日